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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08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包头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覆盖面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左右。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关心集体,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本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10%,学习成绩优秀,无重修科目;

5、具备以上四个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总体组织管理,由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获奖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民主推选。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推选,推选结果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院系审查公示。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负责对本院系各班级推选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推选结果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上报推选结果。

4、学校评审确定。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上报评选结果。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同时颁发荣誉证书的办法。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获得的学校奖学金,学校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学金,但两项获奖信息均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建立健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后期考核和奖金使用监督机制,对获奖学生的表现及奖学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对获奖学生中利用奖学金聚众请客、挥霍浪费等不当使用情况,要实行奖学金“召回制度”,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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